2001年春天,我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才看清了他的“庐山真面目”,我提出离婚,赵某很爽快地答应了。2007年11月,我们分手了,分手前对共同财产作了如下分割协定: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归赵某所有;105万元存款中100万元归我所有。其实,那套房子在我俩离婚时价值已高达160万元左右,现在又进一步看涨,只因我离婚心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法律文书,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的;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同时具备法定的情形,“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下:“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一年内”的法律期限,在2008年11月底以前你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与赵某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法院查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你是很难胜诉的。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