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区太和镇40岁的唐尚海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今年9月18日,唐尚海和朋友陈海军坐火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警察通常只能记住这一条,却忘了下一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更重要的是,他手机里的淫秽录像并没有传播,并没有妨碍谁,警察凭哪一条法律来处罚公民?
(《大河报》10.13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