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毒蘑菇案”
1961年,云南省法院送来了一起死刑案件请
当天,她在食堂帮着烧火。当蘑菇煮熟后,大家都抢着吃,她却不吃一口。结果,在吃蘑菇的社员中,有几个人中毒了。于是,大家一致怀疑是她搞的鬼,立即将其抓起来,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认为这个地主婆是在搞阶级报复,毒害贫下中农,反对“三面红旗”。
经过地、省层层审批,同意判处其死刑,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谢老翻阅着厚厚的案卷,产生了一连串的疑问:蘑菇是她和社员们一起从山上拣来的,又一块下到锅里,怎么能证明有毒的蘑菇都是她拣来的呢?为什么有些人吃了没事,有些人就中毒了呢?这个地主婆是有意拣毒蘑菇,还是因为不认识而无意拣的呢?另外,她为什么只烧火,还敢当着众人的面不吃一口呢?谢老觉得此案疑点太多,毅然决定,将案卷退回,重查重审!
云南省法院经过重新调查核实,终于弄清了真相:这个地主婆的确不会辨认蘑菇有毒无毒,她在大食堂里只烧火不吃饭,是因为她在烧火前已经在家里吃饱了。最后,云南省法院撤销了此案,将无辜的地主婆释放,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检查报告。
“道歉的该是我们啊!”
1961年3月的一天,谢老接到了“亲戚”寄来的一封信,里面装了12斤粮票、2元钱和一份上诉材料。信是从甘肃某劳改农场寄来的,发信人叫张志运。
他并不是谢老的什么亲戚,之所以冒充这一身份,是因为想澄清自己的冤案,而之前他写过多次申诉材料都没有下落。
谢老仔细地看过材料以后,觉得此案有疑点,于是叫秘书给张志运回信:“告诉他,我们一定重视他的申诉,把粮票和钱都给他退回去。”接着谢老请有关人员调卷,了解此案。听取了阅卷人员的汇报后,谢老说:“我看这个案子值得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要亲自派人再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迅速派了法官,会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来到天祝藏族自治县作了深入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案情真相大白,这确实是一桩冤案。
原来,张志运是一名医生。1952年7月,他随西北军政委员会卫生部医防第三队来到天祝进行性病普查与治疗。由于给一名13岁的藏族女孩进行妇产科检查时操作不当,而被诬陷为强奸。
1953年3月张志运以“破坏政策法令、强奸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志运不服判决,两次提起上诉均被驳回,维持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组找到了当时的“受害人”。这位当年的藏族女孩已经结婚,并且从卫校毕业,在一卫生所工作。调查时,她详细讲述了当时的情景和后来受到坏人教唆、被人利用的经过。她悔恨地说:“现在我是医务工作人员,也结了婚,据我的医学知识和生活经验来看,根本不是强奸。那时,因为我年幼无知,被坏人钻了空子,冤枉了好人。”
1961年5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错案平反,宣布张志运无罪释放。
天祝县法院接到省高院的批示后,立即将张志运从劳改农场接回天祝,在县级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进行平反,并按照当时的标准补发工资。
张志运提出家中有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要求回原籍工作,经组织联系,由陕西省铜川市给他安排了工作。
为了感谢谢老,出狱后不久,张志运便千里迢迢拎着土特产来到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谢院长帮我弄清了冤情,就让我见谢院长一面吧,我知道他忙,就一分钟好吗?”张志运说。
接待室的同志被感动了,打电话告诉谢老。谢老说:“是我们法院让人家坐了8年的冤狱,道歉的该是我们啊!我无脸见人家。”接待室的同志劝了好久,才将张志运说服。
“此案是谢老改的!”
1962年5月,谢老到陕西视察工作,在抽查法院案卷时,发现“王为业反革命案”有可疑之处。
此案一审是某县人民法院。案由说,王犯趁我党整风之机,向毛主席、周总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十几封信,“谩骂领袖”、“攻击党的政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王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反而认为判决过轻,改判为20年。后由于王“抗拒改造”又加刑4年。王仍然不服,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了控诉书,结果这回省高院将其改判为死刑。
这种层层加码的判决立即引起谢老的警觉!他仔细地将该案的全部案卷从头至尾看了又看,认定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他说:“人民群众对公社化、大跃进有不同意见,向中央和毛主席、周总理写信,这有什么罪?”于是,谢老建议,要各级有关法院对此案重新审判。
在当时“左”风日盛的情况下,重审这个案子,有人怕犯”右倾”错误,更怕将来追查责任。谢老说:“如果不重审,这样的案卷存在档案室,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后人翻阅案卷时,会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社会?写信都有罪,上诉还要加刑,这可怎么得了!”
经过反复研究,王为业终于被改为无罪释放。谢老为了对此事负责,也为了不让有关同志受到连累,特地在案卷上注明:“此案是谢老改的!”
谢老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4年,尽管他当时已经是七十多岁高龄,但每年平均要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到基层调查研究,不仅及时解决了一些重大的疑难案件,也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这种严格依法办案、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法理念,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尤其值得我们学习。
(《文史月刊》2008年第10期 王勇 傅伟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