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卖淫”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郑书义今年35岁,去年8月10日,他通过网
他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作为卖淫场所,以每次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他则收取提成和管理费。“男妓”徐光明、谢冬冬应招后,随叫随到,出台服务。据查,郑书义在经营该网站期间,共招募了20余名“男妓”。
吴宏春曾是嫖客,今年3月7日,郑书义以3万元将网站转给吴宏春进行经营,吴宏春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组织男性卖淫。对此,检方指控郑书义、吴宏春构成组织卖淫罪,徐光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另外,谢冬冬在案发前就已检查出患有隐性梅毒,但仍多次卖淫,检方指控其构成传播性病罪。
在庭审中,郑书义的辩护人提出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立法缺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因其行为存在现实争议,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法制日报》10.22 余东明 吴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