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章学兵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章学兵的女儿章媛媛,当时尚在大学学习工商管理专业。料理完父亲的后事,章媛媛向其他三位股东提出继承其父章学兵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章程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作出约定,原股东覃海波、孙茹、王慧不认可章媛媛股东资格,不同意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所以章媛媛不能成为股东,行使股东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章媛媛的诉讼请求。
继承出资并不意味着继承股东身份。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首先应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同自然人的财产一样,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可合法继承。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某个股东退出或死亡都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要遵循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将继承的股权转让。
所以,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遗产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是两码事。股权可依新《公司法》规定继承,而股东资格则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继承。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北京晚报》10.22 林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