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出生的小薇是大连庄河市一农村中学初三的学生。2004年11月25日至28日,小薇与同班4名同学违反校规夜不归宿。校长得知后找到小薇等人确认,随后又到其教室宣布小薇等人以后不准到学校上晚自习。当时小薇不在教室,小薇母亲当天接到校方电话到学校处理此事。第二天晚上,小薇服药自杀。
小薇的家长认为是校
方的批评导致了女儿的自杀,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提出校方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16万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要求。校方认为,出事地点也不在学校管理范围内,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庄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批评小薇,并不准其到学校上晚自习,在管理上有一定的过错,对小薇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视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可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小薇服药死亡,系个人原因导致,可以免除校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辽沈晚报》10.27 金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