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结婚。2001年3月,我父母卖掉原房屋,在郊区买了一套房屋(合同中购房人为我父母和我),让我们和父母共同居住。现在,我准备离婚。请问:我妻子是否可以分割该套房子的财产?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现实中,由于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理解各有不同,上海高院为此在《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五条作了相应的回答:“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本案中,房屋是你父母出资购买的,在合同中,以你作为共同购买人,并最终在产证登记上有你的名字而无你妻子的名字,按照规定,可以认定是你父母明确向你一方赠予一部分的产权,该赠予部分的出资应是个人所有,你妻子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子。
(《上海法治报》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