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因为发现雇员汤某、叶某和自己工作的时间一样,统计出来的起苗数量却远多于自己,陆某认为二
死者家属与公司协商不成,遂将浙江某苗木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陆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雇工,对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死亡,雇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被告为利益所驱动,故意违反劳动法规,强制雇工进行超长加班作业,使陆某身心疲劳,也是致使陆某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同时考虑到陆某平时患有高血压,加之在劳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也不能排除是致死的原因之一,陆某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日前,判决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达19万余元。
(《工人日报》11.3 田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