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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打击“黑车”新规违法

2008-1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5月,昆明市城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掀起了一场整治非法营运的“风暴”。截至10月31日,共查获非法客运车辆2227辆(其中大部分为小三轮摩托),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102本。昆明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内一定要禁绝“黑车”。

10月1日,昆明市政府出台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

营行为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3条称:“凡在本市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行为……一律属于非法客运经营行为;对非法客运的行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对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该规定一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争议焦点直指规定中提出的“违法客运即予没收”。日前,云南律师杨名跨向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递交了“就《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书”。

另一名社会人士樊涛也表示:“将视情形发展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违法违宪审查建议书》。”

杨名跨在《违法审查建议书》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一年内饮酒或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4种情形,才能对行为人实施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他行为均不在吊销处罚之列。

对于“违法客运即予没收”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才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即使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要“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才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而昆明打击违法客运的《规定》却是“违法客运即没收”,而不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不仅与上位法相抵触,更与《宪法》强调的对公民私有财产予以保护的精神,尤其是《物权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基本立法原则相悖离。

(《中国青年报》11.8 张文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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