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儿子最近病逝,遗有楼房一套,债务若干。张某提出继承儿子遗产够其今后生活的就可以,其余放弃,儿子的债务不负责偿还。请问,张某的说法成立吗?
【律师解答】:
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不能附加条件,张某要求部分放弃继承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张某如果部分放弃遗产继承权,仍应对其儿遗留的债务负责。
(《半月谈》2008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