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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2008-1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苏省徐州市的李秋山是王家父子的邻居。2006年4月,李秋山拿着王金锋的儿子王波手写的一张内容为“本人王波借李秋山十八万元整,明天早上七点三十分还”的欠条,将王波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8万元欠款。王金锋怀疑,这张欠条是假的,智力低下的儿子王波怎么会欠别人这么多钱?但由于没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两审都败诉了
,法院判赔15万元。

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把这个普通工人家庭拖入了贫困的深渊。无奈之下,2008年6月,王金锋来到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

该院检察官经分析认为,这张欠条借款与还款时间差仅为一个晚上,有悖常理。检察官又深入双方家庭调查,发现王波没有什么大花销,其父母也从来没见过他拿来的巨额现金。王波对检察官说,李秋山当时带了几个人来让他写借条,他一害怕,就写了。

通过调查,检察官还发现李秋山是一名月收入仅几百元的普通工人。他哪来的18万元借给别人?

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李秋山终于交代,王波陆续借过他约3万元钱,但自己却让他写下欠款18万元的欠条。

最终,在检察官、公安民警和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波偿还李秋山3万元现金,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恶意诉讼骗取他人财产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通过威胁或欺骗等手段,让被告打欠条,或者在被告签过名的纸上伪造欠条,然后持欠条起诉,通过法院的强制力,获取被告的财产;二是被告串通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虚假欠条,双方通过在法庭上的恶意调解,获取第三人或国家、集体的财产,或逃避债务和应缴税款。

目前,通过恶意诉讼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也很少受到刑事处罚。为此,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建议,对诉讼诈骗罪应当单独定罪。

(《检察日报》11.17 唐颖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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