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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怎成了“地方新规”

2008-1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有媒体报道说,上海市日前出台“新规”: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公务员,将被辞退。实际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即有此规定。

类似情况并不鲜见。比如,公安部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回家探亲一至两日,并明确表示:“这在法律上还是首次。”而事实上,我国1979年审

议通过的《刑法》早已这样规定了。

当然,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在某些条款上照抄上位法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之所以会出现某地某规定一出台,就成“创新之举”,往往是因为众人对上位法不甚了解,误把下位法的规定当成了“新规”。

对于此类“创新”,还有一种解释,即这不是当地制定法规者的失误,而是写新闻的记者的无知――他们根本不知道这是在重申上位法的内容。但是,真的这么简单吗?无论如何,这至少在提醒我们,普法之路,还十分漫长。

(《工人日报》11.19 殷国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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