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者称,郭京毅、刘伟等人落马,表明一
涉及此案的郭京毅、张玉栋、刘阳、邓湛、刘伟等人,要么是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要害部门掌握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拟订、修改和解释大权的官员,要么是曾参与起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律师、法律顾问,他们都是资深的法律精英,相互之间具有深厚的私交,组成了一个封闭的小圈子,几乎“垄断”了十余年来中国大部分利用外资方面法律的立法“业务”,包括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事实上也是在郭京毅、张玉栋等人的主导下制定的。
据报道,郭京毅等人并非如此前传言所称在某个特定的外资并购项目中受贿,而是在主导制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的过程中受贿,是典型的“精英立法腐败”。
“精英立法腐败”与人们较为熟悉的部门立法腐败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实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政府部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合法化;前者主要是法律精英(政府部门官员、参与起草法律的律师等)一边拿了某些利益群体的好处,一边发挥自己的特殊影响,在法律中为这些利益群体夹带“私货”,使得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对政府部门之外的这些利益群体有利。
如何防范“精英立法腐败”?在精英立法的过程中,应扩大“立法民主”。无论精英的立法权表现为立法权利(如律师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还是表现为立法权力(如政府部门的法律官员主持起草法律草案,人大机关的法律官员审议、表决法律草案),都应当由另一部分未直接参与立法的精英来对精英的立法权进行监督与制约,以防止出现“精英小圈子”大搞“封闭立法”的局面。
(《北京青年报》11.17 凌之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