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宏是北京玺萌丽苑小区的居民,他向记者反映,2004年,他看到小区具备分户供暖控制的基础条件,便向玺萌供暖公司申请两年不供暖。经过协商,玺萌供暖公司要求程宏缴纳800元的公摊面积采暖费和管道维修费(即热量损失费)后,关闭了他家的供暖阀门。但第三年,玺萌供暖公司拒绝和他签订停止供暖协议。
那么,供暖公司的损失不是可以通过缴纳热量损失费来弥补吗?北京市城市供热顾问江亿教授表示,现行政策没有规定热量损失费的具体标准,令供暖企业无法把握收费的尺度。
“既然小区具备基础条件,就应满足业主的停暖要求,否则涉嫌侵犯业主的自主选择权。”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表示,“对于分户供暖的细节问题,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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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热量损失费”便可停暖
北京市景泰嘉园小区业主李先生是天津人,不在北京市长期居住。2001年刚入住时,他便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停暖协议。“我们小区已基本具备了分户供暖控制硬件设施。如果业主要求停暖,我们可以将业主家中的阀门关闭,通过中央控制器控制。”11月15日,负责景泰家园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市三原长兴物业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对记者讲,如果业主选择停暖,物业公司会按业主每年应缴供暖费总额的30%收取热量损失费。小区是自己烧锅炉,除了原料成本,还有管道维护费用、中控设备维护费和工人工资,几户业主停暖对我们的供暖成本不会造成影响。只要六成业主缴纳供暖费,公司便能维持供暖成本。
(《中国消费者报》12.12 郑梦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