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车祸
2007年10月18日,南昌天蓝电视电器成套有限公司雇员26岁的谢袁(化名)和马建民、周闽江驱车赶赴浙江,小客车由马建民驾驶。
18时10分许,小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时,意外发生了。马建民在笔录中描述:“天快黑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一根1米左右的方木头
谢袁住院200多天,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2008年5月8日,南昌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谢袁因车祸致胸椎多发性骨折伴脊髓损导致截瘫双下肢肌力0(零)级,大小便失禁,高位截瘫,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法认定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马建民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民警赶赴现场勘查。事故当天晴天,现场视线良好,在事故现场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内发现了一根长131cm、宽16cm的木头。
10月24日,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小客车进行车辆技术鉴定,检验结论证明:“该车大灯灯光偏低,该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灯光系不合格。”据此,该民警大队作出认定书认为,无法查证此次事故发生时木头所在位置以及木头是否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此事故中马建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其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故本次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
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
马建民告诉记者,他开车已有10余年了,驾驶技术非常过硬,驾驶档案资料没有违章记录,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木头横在道路上酿成的。
2008年5月29日,谢袁以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未尽到高速公路管理责任,未及时清理道路障碍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5万余元。
11月10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乘车在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原告本人并没有过错。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多位证人均证实在高速公路上有根1米左右的木头,造成车辆避让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并侧翻,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认定书,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及时清除路面障碍,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和畅通,而马建民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对产生本次事故,被告和司机、车主均有责任。原告已当庭放弃了对司机、车主的赔偿请求,该部分损失的赔偿由原告另行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谢袁精神抚慰金5万元,继续治疗费30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万元等总计114万元中,由被告承担50%计57.04万元。
法院判决后,谢袁悲喜交加:“几十万的赔偿仅能解决我家的燃眉之急,可对我及家庭的伤害是无法用钱来衡量,我只希望高速公路管理者以后能尽职尽责些,不要让悲剧再发生了!”
12月10日,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南昌中院。
(《检察风云》2009年第1期 陈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