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签合同的事一直拖着。不久前,老板对小王说,他的工作性质是临时工,现在公司不景气,他以后不用再来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到退休(除非自身有重大过错),单位即使想签合同也不得约定合同期限。
本案中,公司老板想要逃避相关责任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小王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即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制晚报》2.28 佚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