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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拖延签劳动合同吗

2009-03-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王一年前来京打工,在一家私营建筑公司干活。老板说有三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如果试用合格再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小王找到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老板却说,最近因为忙,过一段再签合同。

此后,签合同的事一直拖着。不久前,老板对小王说,他的工作性质是临时工,现在公司不景气,他以后不用再来

上班了。气愤的小王来到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到退休(除非自身有重大过错),单位即使想签合同也不得约定合同期限。

本案中,公司老板想要逃避相关责任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小王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即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制晚报》2.28 佚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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