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等。新刑法并没有涉及“人肉搜索”是否入罪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朗胜称,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方方面面,“人肉搜索”的概念如何确定,这些都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
“人肉搜索”实际上并没有一些人渲染的那么严重。从性质上说,它与到处打听某
个人的情况并没有区别,无非是手段更加先进、参与的人更多而已。它之所以引起一些人的反感甚至恐惧,主要是缘于两种情况:一、它可能伤害到了一些人的隐私权;二、有些无辜的人受到了滋扰。但这种情况其实都不是“人肉搜索”的罪过,这是因为:网上能搜索到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信息,未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可能被搜索到。如果被搜索到的网页上含有个人隐私,那也是信息发布者的错,而不能归罪于搜索的人。而在得到某人的个人信息后发生的滋扰、恐吓乃至追杀等,那是“搜索后”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人肉搜索”的范围。
当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实有待法律的规范。比如,有关隐私权方面的争议时有所闻,除了“人肉搜索”之外,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设施也时常招来侵害个人隐私的指责,但“个人隐私”究竟是什么概念?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算是个人隐私吗?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早在几年前,就有报道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起草,但迟迟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这部法律对隐私权给予明确的界定,隐私及其“人肉搜索”也就有了法律的规范,何须刑法来“小题大做”呢?
(《北京青年报》3.2 盛大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