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出此说?
第一,国有企业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负有监管国有企业的责任。但是,由于信息
第二,国有企业也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督。国资委沿袭政府的那一套办法来管理企业,没有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真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管产权”转变,越权越位插手本属于企业拥有的人财物决策权,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法规范运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不能形成相互制衡,造成内部监督缺失。加之在机构设置上,国资委无视公司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在组建公司内部结构时,有意形成两权合一(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或三权归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一肩挑),从制度上让“一把手”有条件大权独揽。如此,规章制度怎能不形同虚设?
在这样缺少严格有效外部和内部监管的体制下,国有企业不出腐败是偶然,而发生腐败是必然。
(《燕赵都市报》2.27 李北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