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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汇款,没虚构事实也属诈骗吗

2009-03-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某以“刘惠”为名伪造假身份证,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向多名不特定人发出“请汇至农行卡号:622848347034701****,户名刘惠”的手机短信。张某等5人收到短信后,误认为是亲朋要钱,分别共向该卡存入了89600元。有人认为,李某的短信并无汇款事由,表明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问

,李某发短信要求陌生人汇款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解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次,李某向他人发送短信虽未捏造事由,但并不等于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共计金额89600元,当属“数额巨大”,应予刑事制裁。

(《检察日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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