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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案何以轻判

2009-03-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北来京人员郑丽刚、柴彦军预谋对王某进行绑架勒索财物,并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及车辆等作案工具,于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驾车到天通苑、回龙观镇王某的饭店及住处跟踪王某,后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

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北京昌平区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郑丽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柴彦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主审法官说,现在的绑架犯罪已经和多年前大不相同,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现在绑架者很多情况下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这次修正,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

(《新华每日电讯》3.17 李京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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