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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与两居民对簿公堂

2009-03-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家住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576弄的86岁的冯振家和汪女士一家是多年邻居,两家积怨颇深。2008年8月12日中午,汪女士端着一塑料盆西瓜皮到室外垃圾桶倒掉,这时冯的妻子宋老太正在扫公用部位的积水,部分污水沾到汪女士腿上,两人遂发生争执。冯老汉闻声出来,双方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冯老汉的额部被塑料盆击中出血。

 

 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12月18日,静安公安分局认定,汪女士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

对这个处罚结果,冯老汉和汪女士均表示无法接受。随后,冯老汉和汪女士分别将静安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今年3月16日,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中,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始终在被告席上正襟危坐,他不仅准备了大量书面材料反驳原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还搬出许多法律条文据理力争,逐条反驳。

冯老汉提出汪家曾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警方却未作处理,因此对汪女士的处罚明显过轻。对此,薛小明拿出去年一年的110报警系统电脑记录资料,查到冯、汪两家的电话共拨打过110电话6次,但是没有一次报警内容为“打人”的记录,据此表明警方并非“不作为”。

汪女士在庭审中辩称事发后主动报警,属主动投案,应从轻处罚,因此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太重。对此,薛小明拿出汪女士女儿的询问笔录,其中写明其女儿报警是在冯老汉受伤之前,因此认为不存在投案自首一说,更不应从轻处罚。

下午5时30分,该案一审结束。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分别驳回冯老汉和汪女士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北京青年报》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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