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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生长需司法保障

2009-04-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9月,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上发布关于召开全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随后,市民赵正军提出申请,要求物价局公开市热力总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信息。在热力公司表示“不同意公开”之后,郑州市物价局随即作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赵正军。赵遂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市物价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被依法撤销。(见新华社报道)

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各地的“信息公开第一案”不时见诸报端。然而在所有公开的案例中,却罕见公民胜诉。为此,《条例》首次明确将“行政诉讼”规定在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救济权利之列。但这一管道有效与否,并不仅仅因为有了《条例》的规定就能自动达成。

如那些对“公民知情权之讼”一律拒绝受理的法院,也有《行政诉讼法》这一“令箭”在手。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倾向于认为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凡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均不可以寻求行政诉讼的救济。

而由于《条例》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作为法律的《行政诉讼法》。化解两者冲突的最好办法,还是及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务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互协调。若是由着法院自行选择依《行政诉讼法》或是依《条例》来决定是否受理这种案件,实则将造成因司法的不统一,而致各地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程度出现差异。

权利是生长起来的,而不是“规定”出来的。郑州中原区法院此番一审裁判,让“政府信息公开”从纸面走向了地面,从自律走向了他律。

公民知情权的生长既需要制度的呵护,更需要司法保障的浇灌。期待我们不仅能看到更多的“公民知情权之讼”,还能看到更多“公民知情权之讼的胜诉”。

(《新京报》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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