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总统制,一是议会制。这两种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是如何产生的。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也属于行政部门(英国首相同时也是下议院成员)。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
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
总的来看,除美国之外,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从根本上说都属于议会制。这就是说,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都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不分立的,实质是合一的、共生共灭的,个别的甚至司法权与立法权也是不分立的。但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实质上都受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17 胡联合 胡鞍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