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玉的丈夫张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学校的工作人员。发工资之日,学校将张某的工资1094.88元划入其在洛阳市某银行的储蓄账号中。同日,张某因伤治疗无效死亡。妻子赵爱玉处理了张某的丧事后到洛阳市某银行支取存款时,发现银行应学校请求,已将张某的1094.88元存款扣划给了学校。
学校认为,每月工资是在月
赵爱玉因索要该笔存款与学校协商未果,遂将洛阳市某银行诉讼至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洛阳市某银行应学校的请求,将储户张某名下存款划走的行为,违反了《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洛阳市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名下的存款1094.88元及相关利息付给原告赵爱玉。
《银行法》第29条规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此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冻结、扣划储户的存款。
本案赵爱玉在其丈夫死亡后,即依法继承了张某包括工资卡上存款在内的所有遗产。因此,被告违法扣划张某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通常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个月的工资,而张某在学校把工资划到工资卡上的当天死亡,虽然张某没有付出劳动不应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但银行作为张某和学校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张某和银行储蓄合同的相对人,则无权对该款予以扣划,其行为不被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
(《工人日报》6.29于风卫李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