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郑宜栋每月仅4
1996年,70多岁的郑宜栋省吃俭用攒下一笔钱后,按父亲账本上所欠,如数从玉山县买了茶油,带上1万多元钱,赶到黄沙岭还债。他花了9天时间,挨家跑完100余户人家。很多债主已过世,郑宜栋千方百计找到其后代,将所欠钱物送到他们手上。
然而,2008年郑宜栋又添了心事。原来,解放前的秤是16两(1斤),现在的是10两(1斤)。他想想觉得还少了,于是又把102户债务重新换算过,再次带上油和钱回老家还债。
至今年5月30日,郑宜栋终于偿清了60多年前父亲欠下的所有债务,包括桐油800多斤(折合现金13000余元),茶油、菜油各360余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换句话说,普通权利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最长的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是20年。而郑宜栋偿还的是其父60年前所欠之债。
85岁老人郑宜栋替父偿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老人还的并不是一笔金钱债务,而是一笔“诚信之债”,其行为给人们带来的是一次道德洗礼。
(《北京晚报》7.1 林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