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的刘先生,花5100元向某保安服务公司定购了一套房屋防盗报警装置,双方订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合同》,保安公司为刘先生的住宅安装了防盗报警系统,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保安公司向刘先生提供报警服务,刘先生每月向保安公司支付报警服务费50元。
2008年6月8日,刘先生夫妇外出走
亲访友。晚上,保安公司发现窃贼进入刘先生住宅客厅,立即派保安赶到刘先生家。刘先生回家发现,家中的钻戒、项链、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均遭窃。
装了防盗系统仍然被盗,刘先生向保安公司讨说法。交涉未果,刘先生诉诸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和刘先生提供的购物凭证等,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刘先生23999元。
(《新民晚报》7.2 敖颖婕 宋宁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