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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否对疑犯“人肉搜索”

2009-07-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大河网大河论坛上的一个帖子引起了热议。一个叫“国际刑警”的网民,针对新近发生的ATM机诈骗案,在论坛上贴出了一张“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呼吁“广大网友积极提供破案线索”。由于帖子落款是“汝阳县公安局”,发帖人的身份经查也的确是该县公安局的一名刑警,由此引起了争论,即警察能否用“人肉搜索”寻

找犯罪嫌疑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但是,当警察不是在公安机关的官网上,而是在公共论坛上发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时,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是政府行为,象征着公信力、权威性和相应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可以信赖公安部门官网上的通缉令,并按其照片举报或抓捕嫌疑人,如果通缉令出错,被无辜牵连的公民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相反,公共论坛上的发言都是个人行为,这就意味着公共论坛上的信息存在真假和发言者身份缺乏制度保证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网站对发帖权限的控制,相当于“网络公章”,起着标注、限制公权力,甄别、保证发布者身份的作用。因此,在汝阳县公安局的官网上发布的信息,相当于上面盖着“汝阳县公安局”的公章,是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通缉嫌犯的政府行为。除非是转贴官网信息,否则,其他任何在公共论坛上首发“犯罪嫌疑人”信息的帖子,即使落款为“汝阳县公安局”,发帖者也真是警察,也只能被视作“人肉搜索”的个人行为,并可能涉及侵权。

(《新京报》7.18车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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