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0岁的小吴到上海京辕道公司工作,任仓库管理员,每月工资1200元,后调整为1650元。去年9月,公司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之后,小吴以公司只签聘用书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部门获得支持,公司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聘用书上并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仅凭一份这样的聘用
书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不能将其等同于劳动合同,因而认定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驳回该公司诉请,判令支付小吴双倍工资。
(《解放日报》8.3 潘巳申 金慧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