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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与飙车为何定罪不同

2009-08-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先后发生在杭州、南京、成都的严重超速、醉驾等3起交通肇事,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同样在市区开车撞死人,却出现了“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下场”的“三不同”现象。

7月23日,成都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肇事者孙伟铭死刑。肇事者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4人死亡,1人重伤。此前,7月20日

,杭州西湖区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因此,对超速、醉酒驾车撞死人这一危害行为,适用不同罪名,会直接对当事人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危害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案件要素,确定适用具体的罪名。对危害行为准确定性,才是保证判处公正的前提。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主体需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往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敌意这两个核心标准,就牵住了对“飙车”、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这类行为如何定性的“牛鼻子”。

刑法把选择和正确适用的空间,留给了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在社会高度关注驾车撞人热点话题的新形势下,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更应当冷静分析,正确判断,把好定性关、量刑关,不因错误的判决,“污染”法治的河流,给公众造成感情伤害。

(《民主与法制时报》8.10 张贵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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