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6日上午,30岁的郭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延庆县湖北路东口时,其车左前轮将人行横道上通行的刘女士(35岁)轧伤,经鉴定属重伤。肇事后,郭某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行为。经鉴定,郭某所驾驶车辆超出核定载货量(1.365吨)11.7倍,属严重超载。郭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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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延庆法院认为,鉴于郭某犯罪后及时报警,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从轻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北京青年报》9.8 李罡 古章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