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小姐的劝导下,王林选中了编号为604的房子。
当时,王林预缴了5000元定金,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约定开发商于2006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
11月25日
王林回家继续等待。
2007年11月的一天,王林赶到南京楼盘现场查看。一看吓了一跳,他所买的604房子居然有人正在装修。
王林懵了,立即带着商品房买卖契约到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查询。
查询的结果令王林大吃一惊,原来,这套房子早在2006年5月16日就被开发商卖给了费女士。开发商与费女士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而且在2007年1月26日为她办好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7月,费女士将此房以70万元的价格卖出。
2008年3月,王林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退款并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2008年9月27日,南京市仲裁委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开发商返还王林已付房款378437元及利息5943元,赔偿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648元,并承担378437元的赔偿责任。
日前,王林已从开发商处获得了双倍赔偿。
(《工人日报》10.19 唐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