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是贪污,这的确振奋人心。但在笔者看来,共鸣之余,且慢狂欢。首先要弄清两点:其一,我国
其实,多年以来,一直有人建言公款吃喝入罪,但是“公款吃喝定罪”难以定性。《刑法》强调的是罪刑法定,需要明确很多概念,比如什么是公款、公款的使用范围、用途、额度等等问题,这些很难界定。
由此,遏制公款吃喝,不能只顾浪漫,不讲现实;不能只求痛快,不讲可行;不能只讲严惩,不顾预防。诚如有识之士所言,遏制公款吃喝问题,最根本是要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公务接待财务标准和审批、核准、监督制度,甚至细化到每个接待人和被接待人的费用标准,借鉴欧美国家或者香港地区的做法。关键不在增设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规定,而在于下大决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财务制度!
(《广州日报》10.28 王石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