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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三权制约协调”机制

2009-12-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009年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这个重要理论。这说明,关于我国的党政权力结构问题已得到非常明确的说明和布局。

“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指一个权力机构绝不可把“三权”集于

一身,一定要让“三权”分离。把“三权”集于一身,正是现存权力结构的根本弊端,犹如举办一届运动会,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既当“组织员”――制订游戏规则,又当“运动员”――亲自参与比赛,还当“裁判员”――充当正义化身,但实际上肯定总是把冠军归于自己,别人和别的组织肯定处于失利的劣势。

把“三权”分离,可以有两种分法,一是某个机构一般只能授予一种权力,承担一种职能;二是某些机构可授予三权中的某两种权力、承担两种职能。

那么,具体来说,我国现有党政权力机构如何建立“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从执政党方面说,在党的中央层面,现有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分别负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专门的监督权。此外,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应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它是最高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

从国家政体方面说,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层面,全国人大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国务院负有执行权及应有的决策权,法院、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权。此外,应成立一个由全国人大任命组成的宪法和法律法院,它是最高的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

这些权力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党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得以形成协调运行的机制。

  (《同舟共进》2009年第12期 许耀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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