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指一个权力机构绝不可把“三权”集于
把“三权”分离,可以有两种分法,一是某个机构一般只能授予一种权力,承担一种职能;二是某些机构可授予三权中的某两种权力、承担两种职能。
那么,具体来说,我国现有党政权力机构如何建立“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从执政党方面说,在党的中央层面,现有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分别负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专门的监督权。此外,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应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它是最高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
从国家政体方面说,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层面,全国人大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国务院负有执行权及应有的决策权,法院、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权。此外,应成立一个由全国人大任命组成的宪法和法律法院,它是最高的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
这些权力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党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得以形成协调运行的机制。
(《同舟共进》2009年第12期 许耀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