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但哪些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围?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司法人员身份,或依法行使司法人员职责的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人员。
当然,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并非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如专业技术人员
、勤杂人员等,他们虽在司法机关工作,有的还是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但因行使的不是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职责,而是有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责,就不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同样,未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正式录用,不属于该机关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但受委托依法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就应以司法工作人员论。
(《上海法治报》12.14-20 刘金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