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昌平法院了解到,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该类官司都有20余件。
房产证上的人是名义上的买房人,而实际房主是另外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出资人的全部出资。
审理过多起该类案件的陈历杰法官解释,退还实际买房人的出资(包括几万元的买号费或者借名费等),是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房价退还的,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这样实际买房人就非常吃亏。
因此,法官提醒买房人,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用他人姓名买房(或者买房号)有一定风险,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失去“诚信”反悔,买房人则无法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这种“不仗义”的人。
(《法制晚报》2009.12.29 杨京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