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的王某无证驾驶轿车搭载刘某,与陆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追尾,陆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弃车逃离现场,并唆使徐某、刘某作伪证。
陆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刘某、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1万余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
定,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情形下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豁免权。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由王某赔偿22万余元。
(《新华每日电讯》2009.12.29 顾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