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上述设想并非突破,《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已赋予法院这样的权力。
但是
因此,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这样的现象:父母已对子女造成了严重伤害,却仍拥有监护权,而其他人或机构无法介入或拒绝介入,未成年人因此辍学、犯罪、流浪乞讨、长期受虐甚至悲惨死亡的并不少见。
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制度对除父母外的他方的儿童保护责任都缺乏规定,特别是国家儿童保护责任的制度规范和实际履行相当有限。
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过于依赖父母和家庭监护的情况,对无人监护或不应由现监护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给予国家监护,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执行单位以及资金。可以考虑扩展现有的儿童福利院的功能,扩大其收留范围,也可以考虑由国家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代为监护。
(《新京报》2009.12.30 吕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