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吴公民所拟“法规草案”的内容来看,更适合作为一部行业自律规范,而不是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形成的是一种“部门立法”的模式,其“国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的弊端广受诟病。为了摆脱这种立法模式的束缚,各地立法机关开展了种种开门立法的尝试。从立法规划到草案制定再到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公民个人逐步被纳入立法博弈的视野之中。但必须看到,受制于法治意识和专业能力的匮乏现实,普通公民在整个立法博弈中的作为仍有极大拓展空间。
市民尝试“个人立法”,这样的公民精神演练正是一个锻造积极公民的过程,从参与意愿到参与能力都能在这样的演练中受益。即便此次“个人立法”未能成功,吴公民作为一个有准备者,同样能在今后的立法事务或其他公务事务中发挥自己的才能。时代进步伴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公民社会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是由一个个积极的公民组成。从这个意义上,吴公民的“个人立法”有理由获得肯定。
(《北京青年报》2010.1.7 周东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