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位学者看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助长了一些地方领导人违反科学发展观,过分依赖“卖地”来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
他们认为,《条例》与公平正义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第一要义”不符。“由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去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由拆迁管理部门去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争议,被拆迁人还能企求公平正义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五位学者非常看重的方面。也正是从这里,五位学者萌生了一个念头,从建议修改“拆迁条例”入手,将纠正违宪制度实际运作起来。“现行宪法已经实施27年,《立法法》已经实施9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从未审查和撤销过一个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这与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是违背的。因为没有违宪、违法审查,就没有对政府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制约,就没有人权保障。”
(《经济参考报》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