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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的“前世今生”

2010-01-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代课教师,其前身是“民办教师”。民办教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同样担负起了教育的重担,这个特殊的称谓产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人曾用“农民教师”来形容他们――教书的农民,种田的教师。1977年代课教师的总量达到了历史顶峰,达到491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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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全国136个边境县的8万余名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揭开了政府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序幕。

1994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共下达约25万个“民转公”指标。1991年至1992年,国家下达的“民转公”指标约13万个。“九五”期间,国家共下达“民转公”指标近80万个。另外,地方政府还调剂了10多万个配套指标。对于被“辞”和“已退”的民办教师,地方政府都尽可能地进行了安置。截至2000年,“民办教师”这个名词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民办教师”称谓消失了,可民办教师真的消失了吗?实际上,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解决民办教师的条件,但还是如期解决了,只不过民办教师戴上了“代课教师”的头衔。于是,农村里依然保留了很多一手拄着锄头,一手捏着粉笔,一个月只能拿到微薄工资的“代课教师”。

2005年的一次全国统计显示,中小学代课教师约有44.8万人,分布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的大约有30万人,占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9%。按照有关规定,只有持有教育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聘用证”,才有资格称为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是在没有经过国家正式认定的情况下走上讲台的。按照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当时的介绍,代课教师走上教学岗位是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认定和正式批准的,是一种以不合法、不合规的形式存在,对这一部分人,原则是“清退”。

(《周末》1.7 周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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