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虽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任何歧视,但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就业歧视依然花样翻新且涉及人数较广。目前问题比较严重的主要是对残疾人、乙肝病毒携带者、女性劳动者等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及就业服务与工作环境的歧视等。
专家认为,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
,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法官碰到职场性别歧视案件、乙肝歧视案件的时候,完全没有歧视的概念。并非法官看不到劳动争议背后的歧视因素,而是法官只能依据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去审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专门法律,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种类、法律责任,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工人日报》1.25 林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