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的深
信访并不是社会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
首先,重新认识信访功能,严格限制信访范围,使信访回归到下情上达、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最初定位。
其次,建立起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
再次,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调解、和解范围。
最后,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上来。
(《学习时报》1.25 马怀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