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我在上班的途中被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通队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现在撞人的司机跑了,而撞人的车主另有其人,请问,我是否可以告车主?
【律师解答】:
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
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废止。在新法生效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车主应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建议你可以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赔偿,你可将其列入被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日报》2.22 李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