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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为何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2010-0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0岁的焦作市山阳区男子王小伟,曾在河南某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8日17时许,王小伟携带工具到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4个出租屋盗窃。在一个房间内,王小伟盗窃红色手机读卡器一个,价值几块钱。随后,王小伟又到后河卢村另外几个房间撬门盗窃,但未盗走财物。

今年2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

民法院认为,王小伟入室盗窃仅盗走少量财物,但因为其行为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被法院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入室盗窃为何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小伟虽然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标准,但其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王小伟定罪判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工人日报》2.22 张胜利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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