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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名举报监察机关应回复

2010-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月24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但从2006年开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因此,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据此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监察部部长马?表示,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还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举报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光明日报》2.25 袁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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