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但从2006年开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因此,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据此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监察部部长马?表示,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还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举报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光明日报》2.25 袁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