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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星:城乡同比例选举条件已具备

2010-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李肇星表示,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当时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

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按每10万人选一位代表,即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为8∶1。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完全平等的。在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这一比例由8∶1修改为4∶1。

李肇星表示,又经过了15年,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光明日报》3.5 袁祥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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