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所作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人民活得有尊严”首次成为政府工作的目标,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何谓“活得有尊严”?首先,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是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一个人的生活是否有尊严,其根本标志是公民权是否得到落实。只有一个
民主法治的社会,才可能真正落实每个人的公民权。其次,“尊严”的核心是自由。决不能把“有尊严的生活”,简单理解为脱离了贫困线的、小康的甚至是富足的生活。尊严绝对不只是物质的、经济的指标。再次,尊严必须落实到每个人。由于尊严关乎体制,任何一个国家中的一个人,都不可能单独享受有尊严的生活。这是一种结构性的现象。
“活得有尊严”这个目标的实现,将从根本上完善国家发展目标和政府工作纲领。人们对这个目标充满着期待。
(《新京报》3.7 陶东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