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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汉林委员:“明星代言风波有不依法行政的错”

2010-03-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5日下午,政协委员巩汉林就“明星代言广告风波”等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巩汉林认为:广告播放与否,决定权不在明星。首先是国家行政部门审批,然后媒体再播出,如果我们能够从源头上制止,行政部门审查出广告虚假,又怎么能播得出呢?同时,播出媒介又是一道关,即使行政部门“放行”了,播出媒介认为对受

众会有影响,也可以进行遏制。

明星是有责任的,至少要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应当受批评和谴责,但不应当负主要责任。我还是强调要在源头上遏制虚假广告,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来监督行政部门。为了规范广告市场,为了使这样的情况不再出现,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规章,来追究审批部门、播出媒介的责任。

(《检察日报》3.6 汪文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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