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汉林认为:广告播放与否,决定权不在明星。首先是国家行政部门审批,然后媒体再播出,如果我们能够从源头上制止,行政部门审查出广告虚假,又怎么能播得出呢?同时,播出媒介又是一道关,即使行政部门“放行”了,播出媒介认为对受
明星是有责任的,至少要承担社会道德责任,应当受批评和谴责,但不应当负主要责任。我还是强调要在源头上遏制虚假广告,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来监督行政部门。为了规范广告市场,为了使这样的情况不再出现,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规章,来追究审批部门、播出媒介的责任。
(《检察日报》3.6 汪文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