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新闻实际上是当事人以其行动证实了“日记门”为真――韩峰也认为日记是其“个人隐私”,只是被人“恶意泄露”。这桩公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
从隐私权本身来看,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时,个人隐私就应为此而让路。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其行为就与公众利益相关。《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但作为部门领导,韩峰与多名下属保持长期的两性关系,已然让人怀疑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力的魅影,尽管不排除韩局长也可能是与女当事人“两情相悦”。更何况韩局长的日记中不但涉嫌“以权谋色”,还涉嫌“以权谋钱”。这些信息直接涉及一个官员能否成其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甚至涉及一个官员的贪腐犯罪,这“日记”就不再是个人隐私,而是进入了公共领域。
再者,假设那些文字确属“个人隐私”,恶意泄露者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韩峰应该去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警局。向警局报案的理由何在?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如是前者,“恶意泄露”涉嫌何罪?如是后者,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韩局长虽有些许法治观念,却终究是不懂法。若懂法、守法,又何来这道“日记门”呢!
(《新京报》3.5 王刚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