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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住房权的常见认识误区

2010-03-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品之一。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住房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涉及公民权利的国际性公约中,对住房权(本文所讲的住房权是指适足住房权)的内容、保障等问题都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总体而言,居民享有的住房权包含四种:

首先是住房产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次是房屋居住权,指住房使用者(包括承租客)在合理使用住房资源时不受外界的干涉。再次是住房保障权,指政府有义务构建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使一国公民免于受到住房紧缺等难题的困扰。最后是居民享有住房宜居权,即“每一名男人、女人、青年和儿童获得和持续拥有能够安全、和平、尊严地生活的房屋和社区的权利”。

保障公民住房权的误区

1.住房权利与住房救济:观念理解上的错误

不少决策者简单地将住房权利等同于住房救济,将住房权的内涵和外延大大窄化。这种对住房权概念的错误理解往往基于一个预设,即大多数居民都能够通过住房市场获得住房权的满足,政府只需关注那些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社会群体。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制定的政策极易忽视那些既无法从商品房市场购房,又不具备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人群的权利,使他们成为不折不扣的住房“夹心层”。

2.住房产权与地权:居民与政府两难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作为城市居民仅享有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在使用土地届满70年后,需要重新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当前所谓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实际上只是获得了房屋的“长期租赁权”,商品住房并不能算作“恒产”。在这种背景下,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据法律以“公共利益”等名义随时收回,紧握土地资源可以再行土地财政。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加快了城市化的步伐,在旧城拆迁和改造过程中政府显得极为强势,而握有住房权的普通公民则显得不堪一击。由于“房地分离”的政策与早期的私人住房政策相抵触,使政府在处理一些私人住房的产权问题时显得进退失据。

  3.住房产权与居住权:租户权利的缺失

现行的住房政策体系在保护住房权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这些政策大多停留在保护住房产权的层面,而忽视了极为重要的住房居住权。从规范的意义上讲,承租客的居住权也应受到同等保护。然而,政府在保护这一庞大的承租客群体的住房权方面制定的实际政策却乏善可陈。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和健全的管理部门,各地的住房租赁市场仍处于无序状态,由此引发了大量的住房纠纷。此外,住房所有者能够获得拆迁补偿,但承租客的住房权益却得不到保障。

住房政策偏差与执行不力

当前,各级政府为了保证GDP的增长,大多将房地产业视为主要的拉动引擎。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它们力推房屋自有的住房政策,将大多数社会成员推入房地产市场。在住房自有政策的推动下,再加上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种种弊病,房价一路飙升,地产泡沫被越吹越大。这既使中国经济发展产生地产依赖风险程度大增,又使得越来越多的居民因无法负担过高房价而难以实现住房权。

此外,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是比较畸形的,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商品住房市场高度市场化而土地买卖市场高度封闭(从交易主体来看,一方是国家(集体),另一方则是开发商,并无其他参与者)。第二,住房买卖市场过热、泡沫化现象严重,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不足,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进一步地看,对住房权的保护也存在较大的落差,那些保护公民住房权的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率不到30%,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政策公平性缺失、政策目标对象偏离和居住条件差异性加大的问题。

最后,也是最为严重的是,尽管《物权法》等与住房权相关的政策法规已经颁布,但仍有不少地方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本无视其存在,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公民住房权进行大肆侵害。房屋拆迁冲突并没有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走向平和,反而在某些区域和某种程度上愈演愈烈。

  (《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2期 朱亚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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